1.《就业创业证》怎么办理?什么人可以办理?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吗? 《就业创业证》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其他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在常住地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事项,申领《就业创业证》。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为什么要出台《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有哪些好处? 答: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市州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抓好我市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省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对需要明确细化的从促进就业创业、稳定岗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3.为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在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方面。一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最高提至100%。二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方面。一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二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三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二是鼓励基层就业,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三是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二是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三是指导地方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补贴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新增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4.目前受疫情影响,就业形势严峻。请问能否为面临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多提供一些就业渠道或者专场招聘会,能否协调一些企事业单位、文职岗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增加一些就业岗位吗? 疫情发生以来,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进线上招聘服务,推行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组织举办退役军人线上招聘,建议及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了解情况。企业事业单位、文职岗位报考情况请关注相关招考公告。 5.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因为疫情缓缴了社保费,以后需要补上吗?会影响待遇吗?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中第五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6.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方面出台了哪些财政措施? 一是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上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二是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三是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四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五是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7.农村居民在非工程建筑单位中就业,企业拖欠工资,是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8.哪些人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人群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一)贫困家庭子女;(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1.进城务工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省份进一步出台了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就业地参保的政策,外出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可以根据当地规定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什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缴费差异,多缴多得。目前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4.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谁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死亡参保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可通过登录指定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作出承诺。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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