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26〕11号 当事人: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21000095540 法定代表人:杨保占 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二房村六组 案 由: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我局2026年4月8日对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耕地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4月,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二房村六、七组土地5039.93平方米土地建设,其中房屋占地面积2966.24平方米。经局规划编制股认定:该地块总面积:5039.93平方米,规划情况为:5039.93平方米属于一般农业区,套合2024年现状数据库显示: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旱地:3539.92平方米、坑塘水面:492.7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007.28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属于破坏耕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杨保占询问笔录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襄阳恒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襄州区古驿镇二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孙青林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勘查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各一份; 4.占地规划证明、国空规划套合、现状地类套合图各一份; 5.破坏耕地现场照片七张。 我局已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告字〔2026〕11号)、《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听告字〔2026〕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5〕4号序号2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破坏耕地违法违规情节一般,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对已破坏的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二房村3539.9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进行治理,恢复耕地种植条件。(附图:治理范围为占地现状套合图红线内浅黄色部分)。 2.对破坏的3539.9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罚款每平方米134.4元,共计475765.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一般交款通知书”,领取缴款码后,扫码将罚款缴纳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奚威 肖炜 电 话:0710-2821718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金富士路31号
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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