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26〕7号
当 事 人:襄阳市襄州区波哥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1MACULTKC5H 经营者:黄永波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双黄路20号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襄阳市襄州区波哥大酒店占用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张集村三组土地建设饭馆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0月,襄阳市襄州区波哥大酒店未经批准,占用襄州区张家集镇张集村三组土地建设饭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目前已建起。经局规划编制股认定,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30.42平方米,其中86.84平方米属于城镇集中建设区并位于开发边界内,符合《襄州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43.58平方米属于一般农业区,不符合《襄州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经套合2024年现状数据库显示,该地块86.84平方米为农村宅基地,43.58平方米为旱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襄阳市襄州区波哥大酒店经营者黄永波询问笔录、襄州区张家集镇张集村村干部张礼进询问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一份; 3.出具占地规划证明、现状地类套合图一份; 4.非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 我局已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告字〔2026〕第7号)、《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襄州自然资执听告字〔2026〕第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鄂自然资规〔2025〕4号序号4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违法情节属较轻,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违法情节属一般,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襄阳市襄州区波哥大酒店退还非法占用的130.42平方米土地(东至张集村3组耕地,西至双黄路,南至杨保生住宅,北至水双根住宅)给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3.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非法占用的86.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附图:拆除部分为规划套合图红线内黄色部分,没收部分为规划套合图红线内红色部分) 3.并处非法占用的旱地43.58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计:8716元,农村宅基地86.84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8684元,共计:17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领取缴款码后,扫码将罚款缴纳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奚威 肖炜 电 话: 0710—2821718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金富士路31号
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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