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三、资助对象 1.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四、资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0元。 2.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生活资助标准的50%核定,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 五、申请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六、发放形式 “一补”资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账户中。 七、优先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对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前认定的,纳入当学期资助范围;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认定的,纳入下学期资助。 八、发放程序 1.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包括《襄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襄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不能硬性要求开具村委会证明)。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 3.办理“一补”资金划拨手续,通过经办银行直达受助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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