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政教督〔2024〕1号
各镇(街)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州办发〔2022〕4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对2017年制定的《襄阳市襄州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襄阳市襄州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0日
襄阳市襄州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升督导效能,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省、市、区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区督学队伍由区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的专(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组成。
第三条 督学的聘任管理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聘请区人民政府专职督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区级兼职督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兼职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在校学生人数超过2500人的学校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备。
第五条 督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七)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八)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推荐:各镇(街)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学校)根据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参聘人员。
(三)审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四)公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布: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督学颁发聘书及督学证,聘任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每届任期3年,专(兼)职督学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八条 教育督导员的聘任参照督学聘任程序,聘任结果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教育督导员的任职条件,教育工作年限和专业职称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每一个督学责任区指派一名督导组长。督导组长是所在督学责任区督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下统筹安排本责任区督学、教育督导员的督导工作任务。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在国家教育督导平台(含省级)提交督导报告。
(六)自觉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督导工具应用知识,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教育督导能力。
(七)完成督学责任区督导组长安排的工作。
(八)完成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兼职督学除完成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工作外,还要完成属地党组织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工作量与岗位相符。
第十三条 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开展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员责权与督学相同,并协助督学履行相关义务,享受所在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待遇。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为专(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督学。
第十七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指数情况。
1.到学校、幼儿园督导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督查1次,综合评价1次。
2.每月26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本月份督查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督学及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五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不能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区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阳市襄州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襄州政督〔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