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志朋)52号
2023年07月13日 17:43襄州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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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2352

古志朋

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3838

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官庄村5组

污染源地址: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N8幢(紧邻襄

            阳纤亿绿旅电瓶回收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位于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N8幢(紧邻襄阳纤亿绿旅电瓶回收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废铅酸电池贮存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6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听)字202395]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20236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听)字202395]《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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