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襄(襄)环罚字〔2023〕52号 古志朋: 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3838 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官庄村5组 污染源地址: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N8幢(紧邻襄 阳纤亿绿旅电瓶回收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位于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N8幢(紧邻襄阳纤亿绿旅电瓶回收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废铅酸电池贮存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听)字〔2023〕9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听)字〔2023〕9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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