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襄(襄)环罚字〔2023〕51号 湖北江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A3FY91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伙牌工业园(湖北省首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赵有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字〔2023〕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字〔2023〕9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四十三项表4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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