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襄(襄)环罚字〔2023〕50号 襄州区峪山镇下河新型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1MACDU0U80H 经营地址:襄州区峪山镇下河村 经 营 者:郑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在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下河村开办的新型材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脱硫塔未正常添加氢氧化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2]第2676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听)字〔2023〕9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襄)环罚告字〔2023〕9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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