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兄弟两餐饮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14:10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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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兄弟两餐饮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通告,在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襄州区伙牌镇兄弟两餐饮铺(地址:伙牌镇佳贝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车间一楼)于2023年8月22日加工的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3日,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襄州区兄弟两餐饮铺生产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0607487538863,样品名称:馒头,抽样数量:14个。生产日期为2023-08-22,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8D823015B8F60682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襄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20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馒头。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馒头是2023年8月22日生产的,只有一个品种净高庄馒头,共用面粉200斤,生产了1120个,销售价格:0.4元/个,在四季青农贸市场销售,每个馒头利润0.05元,共获利润56元,货值金额:448元,截止现场检查日,已全部消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3年9月27日前改正,要求立即停止违法使用添加剂。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店铺生产销售的馒头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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