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襄州区“平安襄阳”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11月17日 11:32襄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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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5〕36


关于开展襄州区“平安襄阳”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及襄阳市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襄阳”灾害民生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开展“平安襄阳”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国家、湖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襄阳市政府部署要求,推动建立完善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担机制,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灾害救助模式,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加快构建市场机制参与的灾害救助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灾区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切实增强受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建立财政支出、保费合理、全域全类全员参加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在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救灾中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精准施策、服务高效、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覆盖,分类实施。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救助相结合。探索建立分类救助保险制度,因地制宜选择契合我区实际的救助情形,合理设置保险险种和内容。灾害救助赔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条款支付。

(三)精准施策,持续发展。按照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明确保险责任、保障内容、承保模式、理赔流程,合理确定保障额度、保险费率。保险保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建立评价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襄州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东津、刘集已经托管的区域)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常住、临时、外来、抢险救灾及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和居民住宅(含室内附属设施)。

(二)保障内容。选择《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六类救助情形中的五类,即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相关灾害救援,组合形成保障对象特定内容。

(三)保障范围。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具体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 中规定的自然灾害为准)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其它灾害事件。

(四)触发条件。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上述五类救助情形中的任何一类情形和其它灾害情形出现,以及各类应急抢险突发事件时即启动理赔程序。触发条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认。

(五)保障期限。3年设置一个保险协议期。保险合同每年出具,以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准。建立保费动态调整和评价评估机制,以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基准,对灾害民生保险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评价结果对保费进行动态调整;每个协议期结束后,对灾害民生保险方案进行总体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保费、保额、保障范围等进行优化调整。

四、保费标准和保险理赔

(一)保费及保障额度。根据全区保障对象数量、保障范围、保障额度和灾情状况等,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费、责任限额和赔付限额,其中灾害救助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救助标准额度。保费以区域人数为单位计算,每人1元,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全区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口数量为口径。

(二)承保模式及保险理赔。由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定承保机构,不仅要看保费,还要看保险机构的实力、税收贡献、服务网点和服务质量等,切实履行投保人职责,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协议。发生灾害且达到触发条件时,由受灾地区(人员)提出理赔申请,经承保人与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后,启动理赔程序。承保人根据受灾情况,会同区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查勘定损,根据查勘定损结果及约定方案测算赔付金额,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拨付到受灾人员账户。当灾情严重时,由承保人启动先行垫付机制。

五、保险责任及限额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责任限额

灾害应急救助人员安置

灾害应急救助阶段的集中安置费、分散安置紧急生活救助费。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

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除去上级专项救灾资金后需由区政府本级配套的救灾资金部分)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

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

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实施救助。(除去上级专项救灾资金后需由区政府本级配套的救灾资金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因雷击、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每户赔偿限额2万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政府办金融股、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协调小组,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就灾害民生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营数据等进行通报和协商。工作协调小组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确保高效有序完成投保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害民生保险制度业务培训、启动保险触发机制、组织开展灾情损失评估、灾情统计汇总和数据共享等。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区人数等有关数据。区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共同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制度落地;负责对承保机构在灾害救助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及实时灾害情况。承保机构负责签订承保协议,制定保险方案、承保出单、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每年对灾害民生保险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区政府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灾害民生保险创新灾害管理、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等作用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灾害民生保险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广大群众运用保险工具分散灾害风险的自觉意识,营造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襄州区应急管理局              襄州区财政局

襄州区统计局                 襄州区气象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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