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 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 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 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 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 1 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 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桉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标准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及时 按照鄂应急函[2019]52号 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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