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
2017年3月31日
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租房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从征收双方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7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方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合法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l.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结构 | 等级 | 重置价格 (单位:元/㎡) |
框架 | 10层以上 | 1300-2000 |
7-10层 | 1300 |
6层以下 | 1200 |
砖混 | 甲 | 902 |
乙 | 812 |
丙 | 731 |
丁 | 657 |
砖木 | 甲 | 812 |
乙 | 650 |
丙 | 520 |
丁 | 416 |
备注:以上房屋重置价格未含土地价格。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补偿价格 (元) | 备注 |
1 | 通讯 | 有线电视 | 户 | 350 |
移装费 |
2 | 单位光纤 | 条 | 2000 |
3 | 家庭宽带 | 条 | 200 |
4 | 座机电话 | 门 | 150 |
5 | 空调 | 分体式 | 台 | 300 | 移装费 |
6 | 窗式 | 台 | 200 |
7 | 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 KW | 100 |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
8 | 热水器 | 燃气、电能 | 个 | 150 | 移装费 |
9 | 太阳能 | 个 | 400 |
10 | 室外地面 | 砖石、砂石 | ㎡ | 25 |
|
11 | 水泥地面 | ㎡ | 30 | 混凝土<1Ocm |
12 | 水泥地面 | ㎡ | 60 | 1Ocm≤混凝土厚<20cm |
13 | 水泥地面 | ㎡ | 110 | 混凝土厚≥20cm |
14 | 围墙 | 铁艺围墙 | ㎡ | 120 |
|
15 | 双砖实心围墙 | ㎡ | 75 |
|
16 | 空斗围墙 | ㎡ | 60 |
|
17 | 石头、单砖墙 | ㎡ | 40 |
|
18 | 铁大门 | 简易铁大门 | ㎡ | 100 |
|
19 | 铁艺锈花大门 | ㎡ | 250 |
|
20 | 卷帘门 |
| ㎡ | 120 |
|
21 | 防盗门 | 普通防盗门 | 扇 | 250 |
|
22 | 品牌防盗门 | 扇 | 800 | 有注册商标 |
23 | 防盗窗 | 钢筋防盗门 | ㎡ | 70 |
|
24 | 不锈钢防盗网 | ㎡ | 95 |
|
25 | 外阳台 | PVC门窗 | ㎡ | 180 | 自行封闭 |
26 | 铝合金门窗 | ㎡ | 180 |
27 | 木门窗 | ㎡ | 100 |
28 | 炉灶 | 懒汉炉、茶水炉 | 个 | 300 |
|
29 | 抽油烟机 | 个 | 100 |
|
30 | 水泥吊厨 | 个 | 300 |
|
31 | 铝合金吊厨 | 个 | 400 |
|
32 | 面盆 | 个 | 200 |
|
33 | 双层贴砖案台 | 个 | 200 |
|
34 | 单层贴砖案台 | 个 | 120 |
|
35 | 单灶台 | 个 | 200 |
|
36 | 双灶台 | 个 | 300 |
|
37 | 三灶台 | 个 | 350 |
|
38 | 隔热层
| 红瓦 | ㎡ | 100 |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
39 | ㎡ | 200 | 檐口高度1.5米以上 2.2米以下 |
40 | 石棉瓦 | ㎡ | 50 |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
41 | ㎡ | 120 | 檐口高度1.5米以上2.2米以下 |
42 |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 ㎡ | 400 | 层高2.2米以下1.8米以上 |
43 |
| ㎡ | 300 | 层高l.8米以下1.5米以上 |
44 |
| ㎡ | 200 | 层高l.5米以下 |
45 | 水电气 | 水表 | 块 | 300 | 或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初装费标准确定 |
46 | 两相电表 | 块 | 480 |
47 | 三相电表 | 块 | 2000 |
48 | 天燃气 | 户 | 2290 |
49 | 其他 | 化粪池 | 立方 | 80 |
|
50 | 棚子 | ㎡ | 50 | 有围墙的棚子(含水泥地坪) |
51 | 室外厕所 | 个 | 200 | 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
52 | 压水井 | 口 | 700 | 岗地加300元/口,有电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
53 | 鸡笼 | 个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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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水泥电线杆 | 根 | 300 |
|
55 | 木电线杆 | 根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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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水池 | 个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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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果树 | 未挂果 | 株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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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挂果 | 株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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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杂树 | 胸径3-9CM | 株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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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胸径10-19CM | 株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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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胸径20CM以上 | 株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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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l.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