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3年08月14日 15:42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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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

                                                2017年3月31日


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租房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从征收双方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7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方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合法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l.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 结构

    等级

    重置价格

    (单位:元/㎡)

    框架

    10层以上

    1300-2000

    7-10层

    1300

    6层以下

    1200

    砖混

    甲

    902

    乙

    812

    丙

    731

    丁

    657

    砖木

    甲

    812

    乙

    650

    丙

    520

    丁

    416



备注:以上房屋重置价格未含土地价格。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价格

(元)

备注

1

通讯

有线电视

户

350


移装费

2

单位光纤

条

2000

3

家庭宽带

条

200

4

座机电话

门

150

5

空调

分体式

台

300

移装费

6

窗式

台

200

7

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KW

100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8

热水器

燃气、电能

个

150

移装费

9

太阳能

个

400

10

室外地面

砖石、砂石

㎡

25


11

水泥地面

㎡

30

混凝土<1Ocm

12

水泥地面

㎡

60

1Ocm≤混凝土厚<20cm

13

水泥地面

㎡

110

混凝土厚≥20cm

14

围墙

铁艺围墙

㎡

120


15

双砖实心围墙

㎡

75


16

空斗围墙

㎡

60


17

石头、单砖墙

㎡

40


18

铁大门

简易铁大门

㎡

100


19

铁艺锈花大门

㎡

250


20

卷帘门


㎡

120


21

防盗门

普通防盗门

扇

250


22

品牌防盗门

扇

800

有注册商标

23

防盗窗

钢筋防盗门

㎡

70


24

不锈钢防盗网

㎡

95


25

外阳台

PVC门窗

㎡

180

自行封闭

26

铝合金门窗

㎡

180

27

木门窗

㎡

100

28

炉灶

懒汉炉、茶水炉

个

300


29

抽油烟机

个

100


30

水泥吊厨

个

300


31

铝合金吊厨

个

400


32

面盆

个

200


33

双层贴砖案台

个

200


34

单层贴砖案台

个

120


35

单灶台

个

200


36

双灶台

个

300


37

三灶台

个

350


38

隔热层


红瓦

㎡

100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39

㎡

200

檐口高度1.5米以上

2.2米以下

40

石棉瓦

㎡

50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41

㎡

120

檐口高度1.5米以上2.2米以下

42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400

层高2.2米以下1.8米以上

43


㎡

300

层高l.8米以下1.5米以上

44


㎡

200

层高l.5米以下

45

水电气

水表

块

300

或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初装费标准确定

46

两相电表

块

480

47

三相电表

块

2000

48

天然气

户

2290

49

其他

化粪池

立方

80


50

棚子

㎡

50

有围墙的棚子(含水泥地坪)

51

室外厕所

个

200

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52

压水井

口

700

岗地加300元/口,有电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53

鸡笼

个

100


54

水泥电线杆

根

300


55

木电线杆

根

150


56

水池

个

100


57

果树

未挂果

株

10-50


58

挂果

株

150


59

杂树

胸径3-9CM

株

20


60

胸径10-19CM

株

50


61

胸径20CM以上

株

100



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l.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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