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3年08月14日 15:42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

                                                2017年3月31日


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襄房字[20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租房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从征收双方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7个月内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征收方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合法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l.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l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一)、襄阳市襄州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


  • 结构

    等级

    重置价格

    (单位:元/

    框架

    10层以上

    1300-2000

    7-10

    1300

    6层以下

    1200

    砖混

    902

    812

    731

    657

    砖木

    812

    650

    520

    416



备注:以上房屋重置价格未含土地价格。








(二)、襄阳市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价格

(元)

备注

1

通讯

有线电视

350


移装费

2

单位光纤

2000

3

家庭宽带

200

4

座机电话

150

5

空调

分体式

300

移装费

6

窗式

200

7

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KW

100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8

热水器

燃气、电能

150

移装费

9

太阳能

400

10

室外地面

砖石、砂石

25


11

水泥地面

30

混凝土<1Ocm

12

水泥地面

60

1Ocm≤混凝土厚<20cm

13

水泥地面

110

混凝土厚≥20cm

14

围墙

铁艺围墙

120


15

双砖实心围墙

75


16

空斗围墙

60


17

石头、单砖墙

40


18

铁大门

简易铁大门

100


19

铁艺锈花大门

250


20

卷帘门


120


21

防盗门

普通防盗门

250


22

品牌防盗门

800

有注册商标

23

防盗窗

钢筋防盗门

70


24

不锈钢防盗网

95


25

外阳台

PVC门窗

180

自行封闭

26

铝合金门窗

180

27

木门窗

100

28

炉灶

懒汉炉、茶水炉

300


29

抽油烟机

100


30

水泥吊厨

300


31

铝合金吊厨

400


32

面盆

200


33

双层贴砖案台

200


34

单层贴砖案台

120


35

单灶台

200


36

双灶台

300


37

三灶台

350


38

隔热层


红瓦

100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39

200

檐口高度1.5米以上

2.2米以下

40

石棉瓦

50

檐口高度1.5米以下

41

120

檐口高度1.5米以上2.2米以下

42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400

层高2.2米以下1.8米以上

43


300

层高l.8米以下1.5米以上

44


200

层高l.5米以下

45

水电气

水表

300

或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初装费标准确定

46

两相电表

480

47

三相电表

2000

48

天燃气

2290

49

其他

化粪池

立方

80


50

棚子

50

有围墙的棚子(含水泥地坪)

51

室外厕所

200

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52

压水井

700

岗地加300/口,有电泵另加安拆费150

53

鸡笼

100


54

水泥电线杆

300


55

木电线杆

150


56

水池

100


57

果树

未挂果

10-50


58

挂果

150


59

杂树

胸径3-9CM

20


60

胸径10-19CM

50


61

胸径20CM以上

100



备注: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l.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




附件:
 

襄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网站地图
襄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州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承办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7号 邮编:441100
邮箱: xzqzfwz@163.com 鄂ICP备19001236号 鄂公网安备42060702000036号 网站标识码:4206070027
联系电话:0710-283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