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年06月06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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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3日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22〕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和湖北省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标准。

1.4 预案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预案是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市政府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监控,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1)。

指挥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直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为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提出预警和响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总结评估;及时上报应急工作情况;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在“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指导下,牵头开展传输通道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负责协作小组相关决策落实、沟通协调、保障服务等日常工作。

2.2 县(市、区)和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

3 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管控因子的减排比例,但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4.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2.1 城市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 区域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可依据本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4.3 预警会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

4.4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橙色及以下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各县(市、区)、开发区预警发布权限,由各地指挥部自行确定。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经批准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 预警变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 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期间,在我市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将解除预警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黄色预警: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橙色预警: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红色预警: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市级预警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可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等,分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应急响应。

5.2 城市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本预案制定的城市应急响应措施属于指导性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1 城市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各地、各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在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因工艺要求限制无法立即停止的特殊作业、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各地治超站24小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流动治超,严查超载车辆。

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各类物料裸土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出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主要场区及道路百分之百硬化和保洁、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10000平米以上房建工地百分之百安装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市政工地可安装视频监控、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及使用油品达标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2.2 城市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⑤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将其发电量指标调配给运行正常的脱硫机组。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②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⑥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外,对已办理通行证(码)且在市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柴油货运车,分类管控,减少通行量。

5.2.3 城市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对过境柴油货车实行绕行疏导,避开主城区行驶,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5.3 响应措施

5.3.1 联防联动

省级和市级预警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必要的响应措施。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必要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2 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应急方案、操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各地、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根据统一安排,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及需采取的措施和对企业、公众的建议等。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公示,操作方案应符合本应急预案的管控要求,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和生产工艺。

5.5 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各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6 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解除后5日内、省级预警解除后3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本辖区(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级预警解除10日内、省级预警解除5日内,市应急指挥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强化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充分利用组分站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4 加强信息互通

应急响应期间,城运中心、城管、供电、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每天应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行业、重点企业用电量、车辆运行等情况信息。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 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 预案管理与实施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预案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报同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图

      2.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3.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4.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5.襄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工作机制

附件1

附件2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市委宣传部 3575778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357510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513958

市教育局 3537623

市科学技术局 1837100958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221679

市公安局 3382000

市财政局 353531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06600

市生态环境局 322257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50071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322258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804522

市交通运输局 3470173

市水利和湖泊局 3692110

市农业农村局 3513090

市商务局 346307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11518

市应急管理局 3442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41634

市广播电视台 3562222

市气象局 3514350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3703376

汉江国投 353199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334153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375178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3225449

国网襄阳供电公司 3262026

襄城区人民政府 3607325

樊城区人民政府 3220407

襄州区人民政府 2815421

高新区管委会 3311188

东津新区管委会 3352817

鱼梁洲开发区管委会 3431091

枣阳市人民政府 6222119

宜城市人民政府 4212098

南漳县人民政府 5232145

保康县人民政府 5812325

谷城县人民政府 7232405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8222121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工作机制

一、预警会商

(一)会商依据。生态环境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相关预警提示信息以及省级监测预报;

(二)会商地点。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阳市大气超级站或襄阳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三)组织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参会人员。专家组以及市级和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相关负责人;

(五)会商手段。依托湖北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与决策支持平台、湖北省大气环境多源数据融合分析平台、襄阳市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市城运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系统等进行;

(六)会商结论及建议。经会商研判,若达到市级预警发布条件,形成相应级别市级预警发布建议,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市级预警发布建议。

二、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启动。市级预警发布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安排部署并实施应急响应工作。橙色及以下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地点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响应实施

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市级预警并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会商,督导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周边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必要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每天通过政务微信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三)信息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

(四)响应终止。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四、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变更与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五、总结评估

(一)市级预警评估主体及上报。每次市级预警解除后5日内,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地区、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并在预警解除后10日内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

(二)省级预警评估主体及上报。每次省级预警解除后3日内,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地区、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并在预警解除后5日内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

(三)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各部门响应、企业措施落实和应对效果等。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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