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7月31日)
2024年09月04日 08:47襄州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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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校车的运行

第一条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校校车的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购买或租用符合《专用小学生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安全要求的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电瓶车。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应及时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自行购买的校车应当为校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第三责任险,并按照车辆核定乘坐人数购买乘坐险。租用的校车由出租车辆的单位出具为校车购买的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按照车辆核定乘坐人数购买乘坐险的原件。如果车主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购买的保险不符合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不得租用。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向具有资质的单位租用车辆,租用的车辆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不得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租用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安全性能可靠。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校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车安全运行工作,每学期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校车运行期间,各学校、幼儿园必须为每辆校车配备1-2名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的跟车教师,负责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确保校车运行途中乘车学生的安全。护送教师必须全程跟车,每日记录,签字确认。

第六条 突遇恶劣天气,不能确保安全行车,校车必须停运。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设专人负责校车管理,要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车档案,做到一辆校车一个档案袋。每车档案中必须有以下资料

1、校车标识申领表

2、校车行车证复印件

3、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4、驾驶员体检表

5、中小学、幼儿园或租车单位为校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的保单复印件

6、中小学、幼儿园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租车协议

7、中小学、幼儿园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8、中小学、幼儿园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租用的车辆,还应提供出租车辆的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9、校车定期保养、检查、维护记录

10、护送教师每日跟车记录。

第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校车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应与本校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中小学、幼儿园租用车辆时必须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租车协议出租车辆的单位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分别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校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心理健康,驾驶校车所属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并连续三年在每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要坚决辞退不符合条件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驾驶员。

第十 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管理规章规则,经常参加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 校车驾驶员要精心维护车辆,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油料、轮胎、灯光机件、刹车制动、灭火器及其他机械性能正常与否,要经常清洗车辆,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第十 校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第十 驾驶员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上道路行驶每小时不能超过50公里。

第四章校车统一标识

第十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第十 校车标识的申领按照《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有效期相同。

第十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章 校车的监管

第二十安监部门要把校车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落实校车安全综合监管,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 公安部门负责校车资质的审验把关工作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做好对校车驾驶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校车驾驶人员素质做好校车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防止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超期运行等现象发生发放校车统一标识,监督做好张贴工作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严查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深入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档案。

第二十 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校车档案,监督和检查校车租赁和运行情况加强对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使用无牌无证和未按要求检验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做好“校车统一标识”的申领工作。协调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十教育、公安、安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校车情况和驾驶人的底数、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辖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进行认真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台账。每半年对台账登记内容进行一次核实,对内容有变化的及时更新。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厉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十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不定期抽查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和运行情况,严禁校车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加大对“黑校车”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和打击使用报废车、拼装车、三轮车等不合格、不安全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对于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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