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襄环查(扣)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碧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798574755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赵湾村二组 2025年9月27日,依据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分析你单位COD在线设备的“基准模式序列:{20.002,21.127,20.386,21.617,21.17,20.959,20.7,21.791,21.645,21.493,20.348,21.717,21.421,21.027,20.607,20.029,20.182,20.728,20.294,20.331,21.977,20.891,20.238,20.009,20.017,20.755,21.063,21.142,21.203,21.214,20.332,21.326,20.901,20.704,20.114,21.215,21.566,21.605,21.039,20.603,21.751,21.453,21.911,21.851,21.078,20.284,20.924,20.47,21.724,20.419,21.559,21.687,21.993,21.999,21.222,20.784,20.532,20.594,21.68,20.047,20.751,20.185,21.354,20.112,20.017,21.837,20.551,20.545,21.175,21.382,21.675,21.452,20.969,20.41,21.487,20.936,20.915,21.898,21.488,20.216,21.198,20.77,21.47}”,每到设备校准之后会重复粘贴使用,致使未来数据具有可预测性。 经现场查阅你单位COD在线设备历史数据,2025年9月18日14时20.755㎎/L、16时21.063㎎/L、18时21.142㎎/L、20时21.203㎎/L、22时21.214㎎/L;2025年9月19日0时20.332㎎/L、2时21.326㎎/L、4时20.901㎎/L、6时20.704㎎/L、8时20.114㎎/L;9月26日18时21.039㎎/L、20时20.603㎎/L、22时21.751㎎/L;9月27日0时21.453㎎/L、2时21.911㎎/L、4时21.851㎎/L、6时21.078㎎/L、8时20.284㎎/L、10时20.924㎎/L。发现9月18日14时至22时、19日0时至8时、9月26日18时至22时、9月27日0时至10时在线数据和省执法局分析你单位COD在线设备的“基准模式序列”中数据相一致,涉嫌篡改COD在线设备相关参数以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2025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运行及比对检测的情况; 3.2025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 4.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襄阳市襄州区双沟碧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分析报告>》《现场证据照片》及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历史数据,证明你单位COD在线数据具有可预测性。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COD在线设备(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型号:DH310C1;出厂编号:201709D3100173;品牌:博克斯;厂家:江苏博克斯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扣押,邀请有资质的公司对设备进行鉴定,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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