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号
2025年08月11日 09:00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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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


襄阳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331804767E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189

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执法人员于20255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烤漆房正在作业,烤漆房内用于处理异味和废气的活性炭未按要求规范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6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6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和现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

2.202563日、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在职人数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3.20256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5529日烤漆房作业时,烤漆房内用于处理异味和废气的活性炭未按要求规范铺设的情况;

4.2025529日现场证据照片2张,202563日现场证据照片3张,202564日现场证据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赴你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

5.202563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57 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核,你单位于2025529日检查当日已按要求规范铺设烤漆房内用于处理异味和废气的活性炭和过滤棉,并规范记录更换台账,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局于20257 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襄)不罚告〔2025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你单位属于环境轻微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日常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杜绝环境问题发生。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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