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东弘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小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01RA99 地址:襄州区黄龙镇黄沟村2组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用水管将院内收集池中的养殖废水抽至围墙西侧林地用于施肥,部分废水从林地低洼处溢流入周边自然沟渠。经对你单位西侧林地低洼处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297mg/L,悬浮物浓度434mg/L,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规定的旱地作物“化学需氧量浓度200mg/L,悬浮物浓度100mg/L”的限值。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4月18日和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及环境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3.2025年4月18日和21日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据共5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及环境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4.2025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违法行为发生以及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监测报告》[XZJD字(2025)第017号]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襄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ZJD字(2025)第017号]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各1份,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襄环(襄)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部分“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生猪存栏量为5000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天;违法行为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为轻微(1级)。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 号)认定,你单位为小型企业。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50元(大写:壹万零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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