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5〕10号
襄州区黄文华生猪养殖厂: 经营者:黄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7MA4E43GY7U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四新村2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工商注册信息、经营者的身份; 2.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 4.2024年11月13日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赴你养殖场调查取证的情况; 5.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6.2024年12月12日襄阳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养殖场2023、2024年生猪进栏和出栏数量,证明你养殖场实际代养生猪数量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襄)罚告(听)字〔2024〕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部分表99“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245头生猪;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和农村地区);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配合执法检查;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企业划分办法,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