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5〕5号
襄阳市五牛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世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N69T9D 地 址: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双黄路特6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雨水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和现场污水排放等情况; 2.2024年11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信息、排污许可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3.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和现场污水排放的情况; 4.2024年10月31日现场证据照片4张,2024年11月5日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赴你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 5.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襄)罚告字〔2024〕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二部分表6,罚款幅度裁定为:你单位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已进行改正;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你单位2023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实际从业人数为10人,满足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规模为小微型企业。裁量后,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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