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襄阳市襄州建恒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随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3420607695104737A 地址(住址):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邵棚村一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环境监测人员2024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排入收集池北侧自然沟渠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划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值为41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14mg/L,悬浮物为160mg/L,均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对受委托人所委托的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 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利用水泵把收集池内发酵好的养殖废水抽至北侧自然沟渠内的情况; 5.2024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亮证及北侧自然沟渠内养殖废水取样情况; 6.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利用水泵把收集池内发酵好的养殖废水抽至北侧自然沟渠内的情况;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内容准确;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9.《监测报告》[XZJD字(2024)第039号]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各1份,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养殖废水; 10.《监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监测报告》及你单位对《监测报告》内容的认可; 11.2024年11月15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襄)环责改字〔2024〕31号}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告知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2.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襄)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政。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部分第三条“表(100)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规定:你单位常年存栏量为3000头牲猪;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废水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配合调查取证;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大写:壹万壹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新华路9号)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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