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襄阳市襄州区张珊珊养殖场 投资人:张珊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6070809446177 地址(住址):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朱洼村五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收集池内暂存的沼液进行还田灌溉时,沼液顺地势流入场区东侧的自然沟渠内。我局环境监测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对沟渠内的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排放浓度为:化学需氧量5675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000mg/L,悬浮物9900mg/L,均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工商注册信息及投资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对受委托人所委托的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 2024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发生及环境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5.2024年11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发生及环境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6.2024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送达地址内容准确,可以以视为有效送达;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9.襄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XZJD字(2024)第056号]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情况; 11.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整改证据照片2张,证明你养殖场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部分第三条“表(100)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养殖场存栏量为2900头生猪;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废水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配合调查取证并已进行整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认定,你养殖场为小微型企业单位。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新华路9号)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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