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不罚字〔202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若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娇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600MA7J78JH70 地址(住址):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彩物流信息港3-1-187 项目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朱楼村5组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11月建成并投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建成投产、生产工艺、周边环境等情况; 3.2024年5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亮证及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的情况; 4.2024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7.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投资总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已将整体资产移交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9月20日,在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陈述:其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没有继续生产、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已积极改正。已将此搅拌站整体资产移交到中交二航局。双方签订有《移交协议书》并附《资产移交清单》,此搅拌站已属中交二航局管辖。湖北若润建材有限公司已积极改正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襄阳市唐白河(唐河)航运开发工程环影响报告书》中4.5.1.2说明,对项目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站的单位环评应隶属项目部大环评报告,无需按一般生产性企业办理环评手续。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单位处于停产中、搅拌站现场整体已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接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案件集体分析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做到知法、守法。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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