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兆然食品有限公司)22号
2024年10月28日 08:45襄州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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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42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兆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礼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607331841146G

地址(住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双北村1

我局于20248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襄阳市城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8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2T生物质锅炉废气颗粒物浓度折算值均值为296mg/m³;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均值为147mg/m³;氮氧化物浓度折算值均值为346mg/m³,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8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在你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性监测的情况;

3.2024829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亮证及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的情况;

4.20248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物质锅炉使用及送达《监测报告》等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7.《监测报告》[(2024)襄城监字(JD)7]及《监测报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8.《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送达《监测报告》及你单位对《监测报告》结果认可的情况;

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2号)各1份,证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10.202410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920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襄)罚告202428}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9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意见,以企业规模小、积极配合整改、近年经营困难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经核查,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和罚款幅度裁定时,已综合考量了上述因素,且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已是最低金额,故不予采纳。109日,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三十四项表34-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新华路9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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