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襄阳胜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号
2024年10月17日 16:45襄州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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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2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襄阳胜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621MAC67PG108                              

地址(住址):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董王村6组

我局于2024 9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建成投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其他金属矿物制品制品制造 309,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砂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等情况;

3.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砂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环评手续办理、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防治等情况;

4.2024年9月2日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4年9月2日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襄)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放弃了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或违法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部分表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仠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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