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襄)罚字〔2024〕20号
襄阳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9JCT6L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忠新 我局于 2024年8月15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单位监控视频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2023年8月14日被检测车辆鄂FG2096、2023年11月14日被检测车辆鄂F36921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车辆却通过环检,你单位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委托授权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和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 3.被检测车辆鄂FG2096、鄂F36921检测视频截图各1份,证明车辆检测时冒黑烟的相关信息; 4.鄂FG209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鄂F3692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5.2024年8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6.2024年9月2日听证申请一份,2024年9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和申辩理由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襄)罚告(听)字[2024]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应你单位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了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研究审议,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已经考量并采纳了“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配合执法检查”等要素和条件,且处罚金额已是最低限额,不符合减免情形,故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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