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3〕7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为75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为600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75元/月,照料护理费525元/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75元/月,照料护理费625元/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91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75元/月,照料护理费1941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80元/月,照料护理费400元/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80元/月,照料护理费500元/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72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80元/月,照料护理费1941元/月。
五、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1500元/月(城市低保标准2倍)。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12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2倍)。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500元/月。
(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月。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