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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开征求《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已结束)
2023年03月16日 15:11襄阳市襄州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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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襄州区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16日至3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向我局反馈。

电话:0710—2824965

邮箱:28458418@qq.com

地址:襄州区航空路93号  邮编:441104

附件:《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襄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6日     


《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襄州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州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商业区的,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

2.经营场所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或乡镇下辖社区,地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乡道、村道道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5.住宅小区中形成的商业街、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6.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站内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高铁站站内的候车厅可设置6个零售点。飞机场机场大厅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7.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农村行政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2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5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9.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0.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2%,所设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1.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2%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2.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3.居民小区外围临街无门面的,每栋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必须为1楼,最多设置4个零售点,同时应符合该区域零售点间距限制条件(50米)。

14.居民小区外围临街有门面的,小区内楼栋数小于8幢设置2个零售点,必须为1楼,大于8栋最多设置4个零售点,同时应符合该区域零售点间距限制条件(50米)。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经营情形。同一申请人享受该政策仅限一次。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军烈属、退役军人、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上二个及以上条件,同时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数量限制,间距给予放宽50%,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经营情形。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一)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和其他困难帮扶群体。

(二)在襄阳市内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和无人售货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商用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对封闭、不可移动建筑结构的场所。固定经营场所应当有准确地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2.“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同一建筑体内,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相通或有通道相连,但两者有明确的区域划分,两者相互独立,互不混用。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签订经营场所确认书。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

1.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5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五)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见《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二)。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条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以分店为准。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襄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原202271日施行的《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附件:

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襄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襄阳市襄州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两个场所正大门中心点之间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以最近的直线距离为标准。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正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5

6.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7.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8.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0.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1.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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