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头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居民对本社区居务活动情况的民主监督作用,管好用好社区集体资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和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承担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居务公开、社区财产管理、惠民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实施、惠民政策落实、民主协商程序及成果落实、居民公约执行等事项和其他居务活动的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社区纪检委员、居民小组长、网格员组成,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社区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条件如下: 1.能力素质要求: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2. 原则上要求: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 3.回避性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代表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的财务活动、居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本社区财务活动、居务公开和其他财务活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居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 为了依法保障居民对社区居务公开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利,制定居务公开制度。 第七条 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以下内容当前务必公开。并在根据社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居务公开内容。 1.按任期公开的内容: (1)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社区居委会干部分工;(3)居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4)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按年度公开的内容 (1)社区年度工作目标;(2)社区年度财务报告;(3)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3.按月份公开的内容: (1)社区财务收支情况;(2)社区财务月报表等。 4.随时公开内容: (1)基建工程承包情况;(2)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3)其它事项。 第八条 居务公开的形式: 1.在居民委员会醒目的地方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2.在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上结合报告工作公开; 3.有关居委会干部岗位职责等内容在居委会上墙公开。 第九条 凡公开内容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公布。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条 依法保障居民对本社区财务活动情况的民主监督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区每周星期三为民主理财日,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活动由居务监督小组长主持,由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社区财务人员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 第十三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小组在民主理财时的职权如下: 1.听取社区财务人员对本社区上月财务情况的汇报; 2.对情况不明或有疑问的财务活动情况提出询问; 3.查阅有关的财务资料; 4.对不适当的收支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意见; 5.反映居民对本社区财务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7.审核本社区的财务预算活动和重大投资、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 8.对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区民主理财的方法和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财务收支账目,看收支是否真实、合理; 2.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看收支情况是否正常; 3.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各种存货和有价证券的库存情况,看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有损失和短缺的情况; 4.检查经营状况,看投资收益是否入账,对投资经营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5.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执行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6.检查各种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回收情况,看举债有无必要,是否有不良债权债务存在; 7.检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看集体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8.检查账簿记载和原始凭证,看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9.检查公积金、公益金、城居医保等款项的收支和代收代缴情况,看是否有廉政风险点。 第十五条 本社区民主理财活动程序如下: 1.由居民委员会报账员汇报上月财务情况; 2.由居务监督小组审核、然后询问、提出意见,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有关人员进行解答; 3.居民委员会主任对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表态; 4.居民委员会对采纳的居务监督小组意见进行整改; 5.居民委员会向民主理财小组通报上一次民主理财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居务监督小组长代表居务监督小组在财务报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盖上监督章,以示审核。 第十七条 居务监督小组把当月理财的情况整理汇总后归档,便于总结和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章 居民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社区规划制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法: 1.有书写能力的以书面形式,并使用社区居民提意见、建议和批评专用信笺和信封; 2.无书写能力的可请人代写或直接到居委会有社区干部帮助记录; 3.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听取。 第二十条 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内容包括: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居民自治章程、自治制度的修订、社区干部的工作方法、居务和企业管理以及涉及本社区方方面面的工作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设“居民意见箱”,居民可把所提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投入箱内,居委会有专人负责开箱管理,也可交给居民小组长转交给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对居民所提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最晚15天要向居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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