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襄阳市襄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政策解读 一、划定依据、理由及背景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的区域,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是水土保持法提出的重要预防水土流失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以及《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 2024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要求。同年3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定落地工作通知》,要求各省于2025年12月底全面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新时代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要求,有效落实水利部工作部署,湖北省印发《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并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4〕352 号)、《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4〕491号),组织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要求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公告。 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严禁违法违规开垦、科学合理预防水土流失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水土保持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迫切要求,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建设生态农业、改善人居环境、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相关概念 (一)禁止开垦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此次划定工作,25°及以上为禁止开垦坡度。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25°)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此次划定工作,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充分参考了耕地后备资源、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关数据,结合最新遥感影像,最终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三)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和密度,采取林下植被保护、蓄水保墒、节水灌溉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其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还林还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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