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州区伙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01月01日 09:00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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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中共襄州区伙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构地址:伙牌镇人民政府

电话:0710-2398116

机构职能 :

镇(街)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镇(街)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襄州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镇(街)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贯通融合、有机统一,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不断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第三条  镇(街)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规则规定,讲程序、守规则、重细节,促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精细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坚持依纪依法原则。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突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工作标准,狠抓工作质量,突出创新创优,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原则,明确工作风险防控,精简程序,提升工作效率。

二、组织体系规范化

第四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干部按要求配备。镇(街)行政编制35名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行政编制36名及以上的,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五条  镇(街)纪(工)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纪委委员按有关规定设置;派出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其他纪检干部兼任。

第六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监督镇(街)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委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二)协助镇(街)纪(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镇(街)管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区监察委员会;

(六)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权限:

(一)镇(街)纪(工)委主要权限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有权立案查处。线索处置、立案审查需向镇(街)党(工)委报告;按照党纪处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2.对镇(街)党(工)委委员及其他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向上级纪委报告。对镇(街)党(工)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3.对镇(街)党(工)委所辖范围内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镇(街)党(工)委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镇(街)党(工)委报告;对镇(街)党(工)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

5.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就镇(街)党(工)委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党纪情况向所属党组织发出通报;

6.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复制与问题线索、案件相关的文件、档案、财务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等材料。

(二)派出监察室主要权限

1.派出镇(街)监察室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由派出镇(街)监察室报区监察委员会审批后,再由区监察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出镇(街)监察室予以配合;

2.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派出镇(街)监察室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4.可以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5.镇(街)管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

第八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工作任务: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对镇(街)党(工)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协助镇(街)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镇(街)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3.严格落实“两谈话两报告”“政治生态报告”制度,加强相关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日常监督;

4.参与镇(街)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全过程监督;

5.根据职责权限,协助镇(街)党(工)委做好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6.督促推动所辖村(社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1.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切实改进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作风;

2.开展党纪国法教育,推进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营造遵纪守法良好氛围;

3.开展廉洁从政从业教育,通过以案说纪、说法、说德、说责、说害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1.对小微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积极探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与基层民主监督有机结合的途径,督促推进村“两委”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

2.积极服务和保障打赢三大攻坚战,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从严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敷衍整改、虚假整改问题,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监督,严防发生债务风险事件;

3.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宗族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及其“保护伞”;

4.加强和规范集体“三资”监管,做好政务、村务、财务公开,把权力运行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5.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6.根据上级纪委监委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开展其他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1.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等的检举、控告。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区监察委员会;

2.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3.及时总结剖析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找规律性、制度性问题,向发案单位和系统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并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

(五)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1.加强阵地建设,镇(街)纪(工)委(监察室)做到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标准的谈话场所、专用的工作设备、完善的工作制度、实时更新的监督对象名册、详细的线索处置台账、规范的案卷档案、充足的经费保障;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开展工作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宣传公告栏、工作制度、履职清单、工作经费,办公办案场所达到室内环境整洁、陈设摆放有序、档案台账规范。

2.健全制度机制,提高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工作规范化水平;

3.选优配强镇(街)、村(社区)纪检监察干部,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4.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夯实纪律作风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九条  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主持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四)负责调查处理镇(街)党(工)委和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镇纪委委员、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干部的日常监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六)对镇(街)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七)协助镇(街)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服务中心工作;

(八)完成镇(街)党(工)委、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要专职专责,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得兼职或分管其他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党政业务,不得以临时代管或临时性分配任务等形式,代替职责分工管理其他党政业务。

第十一条  镇(街)纪(工)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抓好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日常工作;

(二)深入了解镇(街)、村(社区)、基层站所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定期向纪委书记汇报并提出改进的措施意见;

(三)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基层单位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年度述职述廉、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等重要事项;

(四)协助纪委书记接待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调查信访案件,并就教育、监督、查处等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五)协助纪委书记加强镇(街)纪(工)委自身建设;

(六)完成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镇(街)纪检干事、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参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加强制度建设;

(二)参与镇(街)纪(工)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的起草讨论,提出工作建议;

(三)注重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和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及时按程序汇报;

(五)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并报区纪委监委;

(六)承办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队伍建设规范化

第十三条  明确镇(街)纪检监察干部选任标准。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适合并热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其中,担任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的,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新提名或新进人选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第十四条  建立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新进纪检监察干部事前报区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制度,严把“进人关”。

(一)凡通过考录、遴选、调任、转任等途径新进入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任职或工作的干部,均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备案材料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受理。

(二)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上严格把关,凡政治素质不过关的,一律不得在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任职或工作。

(三)把握学历和年龄标准。拟新进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总体年龄要相对年轻,其中拟担任镇(街)纪工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室副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拟担任纪检干事、监察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备执纪执法部门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

(四)坚持人岗相适、注重工作实绩。重点看拟新进人员素质能力、岗位匹配度、廉洁自律等情况,确保拟新进人员符合纪检监察干部的特质标准。

(五)严格工作程序。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拟新进人员,要事先以书面请示形式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备案,严禁出现先任职后报备、降格以求等现象。请示需将拟新进人员基本信息列出,格式如下:

张**,男,*族,**年**月出生,襄阳**人,**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全日制**学历(**学校**专业毕业),在职**学历(**学校**专业毕业),现任**单位**职务(**职级),拟任**镇纪委、派出监察室**职务。工作简历如下:****。

第十五条  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向区委报告;

(二)区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三)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镇(街)纪(工)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室副主任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听取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镇(街)党(工)委配合。

第十七条 换届时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纪(工)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室副主任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或派出监察室监察员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委研究。镇(街)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编制、工资按原渠道管理。

第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建立镇(街)纪检监察干部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应及时将镇(街)纪检监察干部调整情况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规范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奖励和惩处。

(一)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有突出工作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镇(街)纪检监察干部,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优先推荐至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对符合重用或提拔使用的,优先提出重用或提拔使用建议。

(二)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因工作失职失责或个人廉洁自律原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镇(街)纪(工)委书记述学述职述责述廉测评得分连续三年排名后三位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和交流轮岗的;因有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

(三)实行镇(街)纪检监察干部负面清单制度:镇(街)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从严约束纪检监察干部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襄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等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制度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干部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镇(街)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区纪委监委负责,所在镇(街)党(工)委予以支持配合。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按要求参加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建立培训台账,切实规范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管理,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级以上学习进修。

第二十三条  加强镇(街)纪检监察干部跟班跟案学习。每年有计划组织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到区纪委监委进行跟班跟案学习,跟班跟案学习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考勤、考核,并出具工作鉴定,跟班跟案学习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强化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岗位竞赛。积极开展“大比武”“大练兵”活动,定期组织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岗位竞赛,通过知识竞赛、业务比拼等方式集中展现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成果。

第二十五条  把镇(街)纪检监察干部纳入区纪委监委干部队伍建设“一盘棋”,统筹培养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加大优秀镇(街)纪检监察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工作力度,畅通基层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上升渠道。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提名选聘、日常工作指导、履职评价以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为主实施办法,强化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领导和指导。

(一)抓好提名选聘

1.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应设纪检委员一名。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镇(街)党(工)委在推荐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时,应充分听取镇(街)纪(工)委意见,提出村(社区)纪检委员人选,通过选举程序当选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后,由镇(街)党(工)委任命为村(社区)纪检委员。非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问,村(社区)纪检委员出现空缺的,镇(街)党(工)委在充分听取镇(街)纪(工)委意见后,提出村(社区)纪检委员人选,及时进行补选。

2.派出监察室根据镇(街)党(工)委任命,聘任纪检委员为监察信息员,并报区纪委监委和镇(街)党(工)委备案。

    3.村(社区)纪检委员免职前,应征求镇(街)纪(工)委意见。村(社区)纪检委员免职后,其监察信息员聘期自然终止。

(二)加强日常工作指导

1.村(社区)纪捡委员(监察信息员)的日常工作指导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负责,并遵照以下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定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学习教育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专题培训、分期轮训等形式,每年对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集中业务培训,培训计划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2)工作台账制度。建立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工作台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记录日常履职情况。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工作台账记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3)监督报告制度。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每月应向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报告1次日常履职情况;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报告。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根据报告情况,及时给予工作指导,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解决措施;

(4)工作保障制度。镇(街)党(工)委和纪(工)委应旗帜鲜明支持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依纪依法履职,并采取适当方式为其正常履职提供待遇保障。村(社区)党组织应主动支持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开展工作。

2.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可以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

(三)强化履职评价

1.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履职评价以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为主,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评价机制。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应根据工作实际,细化制定本地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评价办法。

    3.加强评价结果运用。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应向镇(街)党(工)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可根据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评价情况,差异化兑现绩效奖金等报酬。    

(四)设党委的村(社区)纪委书记(监察信息员)的提名选聘、日常工作指导、履职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工作履职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镇(街)纪(工)委的监督对象为本镇(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十八条  派出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

(一)镇(街)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镇(街)管辖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经区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四)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应当建立监督监察对象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一)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报请或者会同镇(街)党(工)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本镇(街)政治生态。

(二)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督对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三)日常监督中,发现监督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反映监督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规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四)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深入分折信访形势。

(五)规范廉情档案建设。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负责对本镇(街)管理的公职人员、各村(社区)党组织组成人员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建立廉情档案。廉情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以及违纪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情况,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问责处理的情况,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廉情档案作为日常监督和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参考,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六)规范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干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七)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书,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三十一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移送审理、处分执行、教育回访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通知》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镇(街)纪检监察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镇(街)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发布和通报,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高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知晓率和满意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向镇(街)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镇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集中通报一次,可根据实际采取书面通报、会议通报等形式。

(三)纪检监察阶段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当及时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地向镇(街)、村(社区)党员干部通报,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和新闻宣传稿,应当及时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宣传部,经审核把关后统一报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或对外发布。

(五)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擅自发布信息、通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完善镇(街)办案协作区制度,整合监督力量。

(一)办案协作区设置:按照区划相邻、分管同人的原则,将所辖镇(街)划分为若干办案协作区。

(二)办案协作区运行机制:每个办案协作区由区纪委监委一个纪检监察室联系,统筹办案协作区办案力量。

(三)一般性问题线索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按工作程序自主办理。办案协作区主要办理以下几类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本镇(街)纪(工)委办案人员不易、不便直接查处,或单独查处比较困难的案件;上级要求迅速报送结果,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复杂疑难经济案件;需要协作办理的其他案件。

(四)需要协作办理的案件,由协作办案区牵头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或由案发地纪(工)委书面申请,经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启动。

(五)区纪委监委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协作办案时,优先在本协作区内开展协作办案,当本协作区内办理难度较大时,由牵头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区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后在审查调查人才库调配办案力量。

(六)由协作区牵头人召集审查调查组成员,研究案情,确定审查调查方向,制定审查调查方案,及时开展初核。对初核后需要立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按程序立案,或者由区纪委监委直接立案,审查调查组负责调查核实。由区纪委监委立案的,牵头纪检监察室应在本室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协作审查调查事宜,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立案的,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协作审查调查事宜,牵头纪检监察室派专人进行指导。审查调查工作终结后,按规定移送审理。审理后,按照“谁立案谁处理”的原则,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协作办案中涉案款物的处置,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案协作区的划分,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建立镇(街)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制度,镇(街)纪(工)委委员在镇(街)党(工)委、纪(工)委领导下,联系若干村(社区),及时掌握和反馈所包保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工作指导。

(一)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村(社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街)纪(工)委工作部署情况;

2.指导、督促、检查联系村(社区)党组织和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纠正“四风”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查纠违纪违规问题等情况;

3.听取联系村(社区)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并及时向镇(街)纪(工)委汇报;

4.协助镇(街)纪(工)委开展所联系村(社区)涉纪信访件的查办工作,配合做好所联系村(社区)违纪违法党员、行使公权力人员问题线索的调查工作;

5.完成镇(街)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汇报。纪(工)委委员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所联系村(社区)党组织和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情况汇报。联系村(社区)党组织和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向纪(工)委委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反腐败工作,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电话等形式;

2.参与会议活动。纪(工)委委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

3.开展工作评价。联系村(社区)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纪(工)委委员。纪(工)委委员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提出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联系村(社区)工作总结与计划一并交镇(街)纪(工)委。纪(工)委委员所作的评价,作为村(社区)党组织和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运行机制:

1.指导督查机制。纪(工)委委员围绕纪检监察工作,至少每季度到村(社区)开展一次工作指导督查。对指导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街)纪(工)委汇报;

2.定期调度协调机制。镇(街)纪(工)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调度会,专题听取包片联村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讨论和解决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3.工作保障机制。镇(街)纪(工)委要支持纪(工)委委员做好包片联村工作,镇(街)纪(工)委要科学确定纪(工)委委员包片联村范围,加强对纪(工)委委员做好包片联村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指导,为纪(工)委委员履行联系村(社区)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五、运行机制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工作制度。

(一)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至2个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班子成员联系点适时作出调整。

(二)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联系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开展工作督促、指导:

1.督促指导联系镇(街)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2.督促指导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情况;

3.督促指导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交办件办理、积案化解,审查调查,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等情况;

4.督促指导镇(街)纪(工)委落实“三转”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5.收集和了解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联系指导工作采取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座谈讨论、专题辅导等方式进行,班子成员每月到联系点不少于1次。

(四)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调研,每年至少形成1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并抓好调研成果转化。

(五)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要求,到联系点调研、督促、指导工作要避免给基层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十六条  建立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联系指导镇(街)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制度。

(一)结合办案协作区划分,区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联系2至3个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需要,对各纪检监察室联系点适时作出调整。

(二)区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要与联系的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建立经常性的、相对稳定的联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督查、指导和调研工作,遇有重要任务、重大事件时要随时到联系点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开展联系指导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工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联系指导镇(街)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监督检查联系镇(街)党(工)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联系镇(街)党(工)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指导、检查、督促纪(工)委、落实监督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实施问责;

3.承办联系镇(街)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督促、指导联系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

5.指导办案协作区各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开展协作办案;

6.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要及时向所联系纪检监察室请示汇报重大情况和专项工作,对因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区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要带头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要求,到联系点开展工作要避免给基层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向区纪委监委述学述职述责述廉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委述学述职述责述廉,半年采取书面形式开展,年终召开述学述职述责述廉测评会议,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现场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派出机构及机关部室负责人进行现场测评,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总分。

(二)述学述职述责述廉主要报告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落实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纠治“四风”、专项治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以及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履行“一岗双责”、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贯彻落实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阶段性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委报告;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严格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区纪委监委对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积分制考评机制。

(一)积分内容:

年初,区纪委监委制定《镇(街)纪(工)委积分工作指标》,分类设置工作评价、职能工作、创新争优和“一票否决”情形等4大类指标。

1.工作评价:由各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述学述职述责述廉,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各部室主任现场进行测评,根据测评得分情况排名积分;

2.职能工作:按照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区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积分工作指标。 

3.创新争优:包括成果宣传和受到表彰奖励2个方面;

4.“一票否决”情形: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发现和查处的(主动揭露问题并积极调查处理的除外);发生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危害的;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危害的;发生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因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错案或党纪政务处分执行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级纪委监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交办的重要案件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完成,造成不良后果的;积分申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作假等现象的;其他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危害纪检监察事业的情形。凡发生任意一种,当年积分清零。

(二)积分程序:

1.镇(街)自查。各项工作数据截止到每年12月底。12月28日前各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照考评指标整理资料,逐项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将整理好反映工作的各项资料、创新加分证明报区纪委监委相关部室审核。

2.部室审核。区纪委监委相关部室对各地申报资料进行认定积分,经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复核汇总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3.结果认定。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确定最终结果并通报。

第三十九条  建立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履职评价机制。

(一)履职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1.对本村(社区)“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2.建立日常履职纪实、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制度等情况;

3.对发现的隐患苗头类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情况;

4.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经常性开展廉政教育等情况;

5.配合开展问题线索摸排和案件查办工作中的情况核实、联系证人和被调查人员、协调流动接访等情况;

6.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二)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履职评价采用百分制的形式,由日常履职评价和年终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

1.日常履职评价: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根据日常履职情况,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进行评价,约占整体履职评价的40%。

2.年终履职评价:由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制定量化评价细则,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约占整体履职评价的60%。

(三)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向由镇(街)党(工)委报告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履职评价结果,作为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履职评价结果分为四档,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各类评先表优对象,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由镇(街)纪(工)委向镇(街)党(工)委建议免去其纪检委员职务,同时由派出监察室解聘,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

(五)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绩效奖金兑现与履职评价结果挂钩,实行差异化发放,具体标准由各镇(街)党(工)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四十条  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制度,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凡属监督执纪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审查调查安全责任制,相关工作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镇(街)纪检监察干部、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的典型培养和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光荣感、自豪感和社会美誉度。

六、工作保障规范化

第四十三条  夯实阵地建设,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按照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标准的谈话场所、专用的工作设备、完善的工作制度、实时更新的监督对象名册、详细的线索处置台账、规范的案卷档案、充足的经费保障等“八有”标准建设。结合实际统筹村(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待遇津贴保障,实现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宣传公告栏、工作制度、履职清单、工作经费等“六专”标准,办公办案场所达到室内环境整洁、陈设摆放有序、档案台账规范“三个标准”。

第四十四条  健全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经费专门用于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查办案件及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等业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的差旅费、办案设备购置费、办案经费、日常办公费、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费等费用,由镇财政统一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岗位津贴制度,对镇(街)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岗位津贴。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第四十六条  规范谈话室使用。初核时期谈话、审查调查期间谈话、重要涉案人员谈话、组织处理谈话、审理谈话和复议复查时的调查谈话,以及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理问题线索时的谈话,应当在镇(街)谈话室进行。谈话室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等各项纪律要求,并做好各类资料的留存。  

七、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内法规或上级纪委监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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