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 1 | 襄州区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家庭生活补助 | 我区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改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勾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功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示训练时长计算)。 | 我区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根据儿童当年实际训练时长,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 《关于印发痪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 |
| 2 | 襄州区残联 | 残疾人自主创业 | 我区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年,只可享受一次。 | 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账户。 |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3 | 襄州区残联 | 残疾人技术能手 | 我区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2000元/年,只可享受一次。 | 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账户。 |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4 | 襄州区民政局 | 城乡低保金 | 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022年全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705元/月。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022年全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40元/月。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委托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州政办发〔2018〕16号)。 |
| 5 | 襄州区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三无人员生活费) | 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022年全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17元/月,照料护理费493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17元/月,照料护理费593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62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17元/月,照料护理费1709元/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委托下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权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州政办函〔2022〕23号)。 |
| 6 | 襄州区民政局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农村五保户) | 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022年全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02元/月,照料护理费378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02元/月,照料护理费478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411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02元/月,照料护理费1709元/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委托下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权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襄州政办函〔2022〕23号)。 |
| 7 | 襄州区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辖区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2年全市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月141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月2256元。 | 辖区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 |
| 8 | 襄州区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 |
| 9 | 襄州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辖区内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50、100、200元的标准发放。 | 辖区内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15号。 |
| 10 | 襄州区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武警救济金) | 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82〕138号)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标准参照当地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每月540元。 | 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1号)。 |
| 11 | 襄州区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100元。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困难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70元。 |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享受低保的困难残疾人。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 12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襄州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
| 13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1、受益范围:以家庭承包农户、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稻谷种植家庭农场、种植稻谷的组织(包括个人、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单位,据实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资金结余和调剂资金总量,按照审定的稻谷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亩平补贴上限不超过襄州区耕地地力补贴亩平标准。 | 对全区水稻实际种植者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稻谷不给予补贴。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机动地的,村集体组织不得申报补贴。 |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档谷曰衍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2)44号)、《湖北省2020年稻谷补贴实施意见》(鄂财产发〔2020)40号)。 |
| 14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1.在全区范围内,对2021、2022年实种H谷、小麦的生产者给子补贴。2、省财政厅每年根活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 |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襄州区财政局 关于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文件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请示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 (鄂财农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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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I.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板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巴以2镇财破所经管驰色柔,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己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其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己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 通知》的请示。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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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襄州区水利局 | 原迁移民补助资金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准入条件: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排他条件:1、非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2、上年度农村原迁移民中的死亡人口;3、在编财政供养人员。 | 1、《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2、《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
| 17 | 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对象界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补助标准: 1、抗战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151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1665元)。(2021年1一7月月抚恤1665元,年抚恤1865元)。 2、其他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147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1625元);(2021年1-7月月抚恤1625元,2021年8-12月月抚恤1825元)。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2019〕42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18 | 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抚恤金 | 对象界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 1.烈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7980元,2020年8-12月年抚恤30780元). (2021年07月年抚恤3078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3386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0年1一7月年抚恤24040元,年抚恤26440元), (2021年1-7月年抚恤2644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9080元)。 3.病故军人遗属:(2020年1-7月年抚恤22610元,年抚恤24870元)年07月年抚恤2487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7360。 (2021年07月年抚恤24870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27360元)。 |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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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生活补助 | 对象界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常见慢性疾病。 补助标准: 1.2020年8-12月月标准655元; 2.2021年1-7月月标准655元,2021年8-12月月标准705元。 |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 3.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3.《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20 | 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对象界定: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补助标准: 1.2020年8-12月月标准700元; 2.2021年1-7月月标准700元,2021年8-12月月标准750元。 | 1、车队设人英个人科袈相关记找与参远奇版总目录中的参战部队备代导、参成时间才地点一致。 2、在农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度生活图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3.《湖北省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核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4.参战部队总目录; 5.《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140号)(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21 | 襄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对象界定: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1.2020年8-12月月标准45元/年军龄;2.2021年1-7月月标准45元/年军龄,2021年8-12月月标准50元/年军龄。
| 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2.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这两类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4,《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2019〕42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鄂退役军人发〔2021152号)。 |
| 22 | 襄州区卫健局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8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级别规定补助; 3.县级以上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一次性发放3500元奖励。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5.县级以上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鄂劳社文〔2004〕35号 鄂政办发〔2007〕116号 。 |
| 23 | 襄州区乡村振兴局 | 产业奖补资金 | 符合奖补规模的按照家庭年人均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户年奖补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脱贫户的种植必须是其自种面积(奖补面积不得超过确权面积,复种面积以自种实际面积为准),代种、租赁、流转、承包的不得纳入奖补范围,各类奖补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叠加,多年生植物只能享受一次奖补。(黄龙冬桃、一般林果类、夏枣、襄阳黄梨、露天蔬菜、特色蔬菜、特色玉米、青储玉米、红薯、订单辣椒、工业辣椒新发展1亩补贴150元,设施蔬菜新发展1平方米补贴3元,稻草绳编制每盘补贴5元,起垄种植花生新发展1亩补贴220元,苗木花卉新发展1亩补贴200元,中药材新发展1亩补贴300元,莲藕种植1亩补贴300元,柳条种植1亩补贴300元,食用菌新发展1袋补贴2元,稻虾共作新发展1亩补贴300元) |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 《关于进一步加强2022年度衔接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乡振发(2022)2号),《关于进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增强产业项目帮扶效果的实施意见》(襄州农办文〔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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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襄州区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按每生每学生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的消除风险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可继续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直至毕业。 |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省乡村振兴局省教科文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5 | 襄州区医疗保障局 | 因病致贫补助资金 |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群因病致贫人员未进大病保险不子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金额1.2万元—5万元按35%比例救助,封顶线1.33万元,5万元以上按45%比例救助,封顶线1.67万元,最高累计封顶线3万元。 |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群且合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 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襄阳民规〔2017〕3号关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金融办《关于进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请示襄阳 民字〔2016〕6号。 |
| 26 | 襄州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 | 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物资和现金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70元、1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 | 当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受灾困难人员。 | 《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
| 27 | 襄州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受益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具体补助标准为:C级危房12000元,D级危房21800元(按照当年实际下达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适当调整)。 | 准入条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排他条件:经“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廾展信息比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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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 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6元/亩 /年。 |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