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襄州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预测、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出具项目认定书、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 区住建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 区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指导确定租金价格等。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等。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城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施工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认定条件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且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组合;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4.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专家应从区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房建关联的专家且不少于5人,建设主体、参与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技术性论证。 (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在45㎡户型以下。 4.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5.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量及户型等。 2.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3.项目运营方案。含文字描述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设计方案、改造后的房源量、供应群体、租金水平等。 4.租赁管理方案。含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设定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5.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 四、认定流程 1.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2.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3.初审合格的项目,住建部门提请襄州区人民政府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4.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5.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襄州区人民政府会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由区住建部门送达建设主体。 五、项目认定资料 1.申请函及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 2.房屋权属信息及现状照片。 3.建设主体有效证照(营业执照等),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的建设方案。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项目满足申请认定条件的其他必备证明材料等。 六、监督管理 1.建设主体应落实项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认定书、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和消防设计,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以及申请施工许可。 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其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负责宣传、引导和日常检查。 3.改建、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因城市规划需要征迁补偿的,按改建或改造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4.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或改造、将改建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和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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