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 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天街小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代收了购房人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截至目前,你公司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有1120000.00元未移交至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代收的时代天街小区物业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20000.0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