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 湖北万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新城(原罗马庄园)小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代收了购房人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截至目前,你公司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有180000.00元未移交至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代收的阳光新城(原罗马庄园)小区物业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80000.0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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