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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医保发〔2024〕8号
关于印发《襄州区规范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襄州区药店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制定了《襄州区规范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襄阳市襄州区医疗保障局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州区规范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大力整治药店经营乱象,决定自2024年10月,在全区范围开展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拳打击欺诈骗保,举一反三完善长效机制,查处一批问题、曝光一批典型、警示一片区域、消除一批隐患,切实整治药店乱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任务
(一)药店经营管理
1.超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市场监管部门)
整治重点:药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或超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药品。
整治措施:(1)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对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2.物品摆放混乱(市场监管部门)
整治重点:药品与医疗器械、食品、日用品等混合摆放,特别是敷料类医疗器械和药食同源中药饮片,未设置醒目注册类别标识。
整治措施: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未执行药品陈列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3.医保药品(器械)未设置标签(医保部门)
整治重点:医保分类标识设置不显著突出,未准确标注商品医保属性,未将医保目录内药食同源的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和食品、日用品进行分别标识。
整治措施:对违反《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二十条,未设立明确医保分类标识和医保支付限制条件标签的,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的,暂停结算医保费用,直至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药店开办或合作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卫生健康部门)
整治重点:(1)药店开办或合作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2)执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3)统筹区内互联网医院未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整治措施:(1)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其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3)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4)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5)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6)依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对不符合的,告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药店营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医保部门)
整治重点:药店通过宣传“门诊统筹不用,年底额度将清零”或买赠等方式诱导参保人超量开药、虚假就医购药。
整治措施:(1)对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退回骗取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四)医保结算(医保部门)
1.串换收费
整治重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或以日用品、保健品以及其他商品串换为医保基金可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进行销售,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整治措施:对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2.无处方纳入统筹报销
整治重点:后补处方、无处方或使用无效处方售药并办理医保结算。
整治措施:(1)对处方开具时间、药店售药系统时间滞后于医保系统结算时间的,依据《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四十九条,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中止协议1—3个月,支付违规金额1倍的违约金。(2)对无处方售药并纳入统筹报销的,依据《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版)》第五十条,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中止协议4—6个月,支付违规金额2倍的违约金,同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况。(3)对使用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签名、未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外配纸质处方,或使用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进行医保结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无处方售药结算处理。
(五)执业药师履职(市场监管部门)
整治重点:执业药师不能及时在处方调剂、用药指导、健康宣教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整治措施:(1)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对营业时间内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的,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对药师未按规定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4年10月底前)。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规范药店经营管理整治行动启动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1月1日—15日)。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对照整治任务,形成问题清单,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区医保局汇总自查整改情况,各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股。
(三)联合检查阶段(2024年11月16日—30日)。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组建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对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对线索问题实施销号管理。坚持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全面彻底核查线索,从严从实、快查快处有关人和事。对自查自纠后依然存在典型违规问题的定点零售药店,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整改实施阶段(2024年12月)。12月10日前,由区医保局牵头,全面梳理整治行动成效和典型案例,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后续市级联合检查组将适时组织“回头看”,持续加强各类问题的督促检查、组织整改和跟踪问效,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药店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压实压紧监管主体责任。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组成领导小组和检查专班(附件2),由区医保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医保、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区医保局统筹协调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加强联查联办,对涉嫌欺诈骗保的,特别是对隐匿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除数据、集体串供、撕毁封条等对抗检查的行为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涉及的公职人员和共产党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既要管理好派出参加检查的人员,也要支持保障好检查组工作开展,更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重拳出击,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在监督执法中严守各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广泛宣传整治行动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集中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要用好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真正达到打击震慑的效果。
襄州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