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文艺团队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年05月16日 11:20襄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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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3-13353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襄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3-05-16
标题: 襄州区文艺团队管理办法(修订版)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襄州区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民间文艺团队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团队,是由区文化馆或各镇(街)文化站进行业务审核,区文化和旅游局核批下达批复,在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文艺组织。

第三条 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并经常在襄州区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团队建设。文艺团队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参与邪教,不准参与、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第五条 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文艺团队必须按照《襄州区文艺团队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七条 成立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文化馆和镇(街)文化站审核登记、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核批、行政审批局审批办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下达批复后,各文艺团队必须在一年内到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一年内没有完成行政审批程序的文艺团队,同意成立团队的批复作废。

第九条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隶属文化馆(站)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或下年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团队管理

第十一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各文艺院团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区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区文化馆协助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全区文艺团队进行管理、指导、培训和扶持。各镇(街)文化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文艺团队。

各文艺团队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原则,服从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文化馆(站)管理,不得越级上访。

第十二条 区文化馆和镇(街)文化站负责对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各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区文化馆每年对各文艺团队进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团队年检中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依据。

各文艺团队必须按照年检要求进行年检。年检报告必须先由属地文化馆(站)出具同意意见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盖章,再到区民政局进行年检审核。审核通过后,需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文艺股提供审核页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新创作文艺作品不少于3部。

第十五条 襄州区各文艺团队要坚持公益演出为主,每年确保为当地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少于5场。开展的民间交流活动若与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活动相冲突,必须以政府和主管部门活动为主。

第十六条 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成立红色文艺轻骑兵小分队,进基层、送服务,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襄州区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建立长效机制,成立评审小组,鼓励广大文艺团队进行创作和开展公益演出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由文化馆对全区各文艺团队的制度建设、活动开展、精品创作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根据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演出质量、参与完成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演出任务,以及团队规范管理、服从大局、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审核分为“成绩突出、成绩优秀、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四个等次,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等次给予团队相应的政策或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对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制度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经常开展、社会效益良好、审核等次达到优秀及以上的文艺团队,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对服从党组织安排,被选调到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演出、获奖的,审核等次为成绩突出的团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扶持。

第二十条 对每年创作的文艺作品进行专审,对能够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襄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为一体的优秀文艺作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创作奖励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民办图书室等其他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试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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