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襄州区卫健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卫生健康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襄州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0日
襄州区卫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项卫生健康政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卫生健康领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以及代区政府拟定、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例外情形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审查程序 (一)各股室和系统各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过程中,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由起草股室(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流程(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2),并将政策措施文稿、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审查材料提交局政法股。政法股自收到起草股室(单位)提交的审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二)各股室和系统各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对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可由政法股向区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书面申请,起草股室(单位)负责提供政策措施文稿、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自我审查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股室(单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规定,提交政法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局内审核通过后,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表等材料一并报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由起草股室置于公文正文前随文报批存档,确保审查过程全面签字留痕,夯实审查工作责任。局办公室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核稿时,应提示起草股室按要求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法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受理本系统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专业化队伍建设,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涉及的公平竞争问题较为复杂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专家参与审查。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明确责任落实。各股室要在清理存量、规范增量的基础上,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审查和清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卫健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是否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否

 
是
   
可以出台实施 对照标准 逐一进行审查 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
   
违反任何 一项标准

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 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可以出台,但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是

 
否
  
  
不得出台 进行调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审查 |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复核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起草 机构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复核 机构 复核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起草机构): 盖章: |
签字(复核机构): 盖章: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 文 区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梅芳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超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定超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公共卫生总师 柏平 区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区卫健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受理本系统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等工作。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