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卫健局政务公开目录(行政检查)
2021年04月22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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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1-0858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公开日期: 2021-04-22
标题: 襄州区卫健局政务公开目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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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设立依据备注
大项名称子项名称
1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3号)
第三条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2.《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

2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7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8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9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0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14年9月25日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1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12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补充)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13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4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5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6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7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8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9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
【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0襄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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