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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免疫接种门诊(点)资格证书 |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 第三条 全省实行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及被撤消免疫接种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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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免疫接种人员资格证书 |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二十一条 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 第三条 全省实行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及被撤消免疫接种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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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医疗机构艾滋病检测点的认定 |
| 《【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艾滋病检测管理工作规范》(鄂卫办发〔2011〕140号)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资质认定按卫生部《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附1)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九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负责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确证实验室,市级筛查中心实验室和筛查实验室的认定;市级负责所辖县(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认定;县级负责所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的认定。没有设区的市,艾滋病检测点由市级负责认定。省直管市参照市级管理。 第十条 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核、初评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专家库,组织验收专家组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设施、条件、人员业务能力、管理等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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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 【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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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 67 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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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襄州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 确认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 |
|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五第一款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七条第三款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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