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申请流程 对象界定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我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一条规定, 即“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 (四)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鉴别核实身份,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享受定期抚恤金登记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及时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享受定期抚恤金”,并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对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待遇享受时间 (一) “三属”定期抚恤金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二)“三属”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三) 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