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申请流程 对象界定 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涉核)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参试部队总目录中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范围一致。 (二)不符合评残和未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 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核查认定表》一式3份; (五)档案中有参试记载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确属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的,出具申请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需详细说明参试时所服役部队番号、代号和参试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格式和要求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最新要求为准)。 (二)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受理。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申请人档案,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整理汇总申请书、证明材料、核实意见等申请材料,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核查认定表》,加盖公章,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针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材料,对照参试部队总目录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核查认定表》上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对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五)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对予以审核确认身份的参试人员,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 (六)建档归档.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原始资料退回县级,市级复印留存),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经审核认定后确认参试身份的,还应录入国家统一开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信息管理软件,建立本地参试退役人员数据台账。 待遇享受时间 (一)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从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之日当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二)参试退役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三)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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