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2024版)》的通知
2024年09月20日 09:05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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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4-2403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 公开日期: 2024-09-20
标题: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2024版)》的通知
文号: 襄州环【2024】45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襄州环【2024】45号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2024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监测站:

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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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

(2024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打造一流的“生态惠企”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特制定襄州区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实施方案(2024版)。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企业为重点,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企业群众体验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凝聚思想共识,整合服务资源,丰富工作载体,创新工作机制,为企业群众打造“最有感、最温暖”的营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服务措施

(一)优工作质效

1.清单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满足《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条件,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有效期至20241231日)。

2.办事流程能优则优。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划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申请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减少审批流程。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3.跑动次数能少则少。推行“不见面、上办”模式,企业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等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减少跑动次数;采取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帮扶,为企业解难题、促发展。

()优服务保障

4.总量指标统筹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5.环评排污有机衔接。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在完成环评登记备案后同步发放排污许可证,实现“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

6.生态资金积极申报。开展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储备库项目谋划工作,积极申报,动态调整,认真审核,规范管理,提高申报项目成熟度和通过审核率。申报成功后,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

)优监管方式

7.清单之内无事不扰推进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无人机航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最大程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8.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对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9.缴纳罚款分期延期。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0.信用修复及时开展。对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及时为其出具守法证明,指导和协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修复受损信用,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局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监测站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良好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推动。统筹推进审批服务、执法监管,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开展躺平式干部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与巡视、巡察整改中的不担当、不作为等专项整治相结合,拓展内容,持续深度融合。

附件:襄州区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惠民“十事”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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