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优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23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3版)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详见附件)前,由法规与监测科或者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规与监测科统筹协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负法制审核任务,明确法制审核队伍组成。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
应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为法制审核的重要专业力量,为法制审核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可以采取一案一指定等方式确定具体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法制审核实行分级分类制度。
(一)各(县、 市)、襄州分局法制审核人员负责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审核:
1.权限在分局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2.无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3.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
4.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一审;
5.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一审。
(二)城区分局法制审核人员负责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审核:
1.权限在分局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2.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一审。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法制审核人员负责以下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
1.无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2.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
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一审;
4.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一审。
(四)法规与监测科负责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审核:
1.权限在市局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2.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审;
3.审核经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审);
4.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二审;
5.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二审。
第六条 法制审核应当针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管辖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在相关期限内;
(七)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八)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询问、座谈和论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应当出具意见书。
(一)属于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适用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修正或变更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依照本办法第七条,提出其他相关意见。
第九条 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及时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无异议的及时采纳;存在异议的可以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经协调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法制审核权限,报请各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或局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中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的情形包括: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含)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当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由各分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请局负责人同意提交的;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50万(含)以上的;
(三)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拟贵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五)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规与监测科负责解释和更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的规定的,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附件
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超过(含)人民币5000元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过(含)人民币20万元的;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
(六)拟罚款20万元(含)以上,而后拟不予处罚的决定;
(七)涉及移送司法问题的;
(八)应当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九)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扣押的决定;
(二)加处罚款的决定;
(三)除追缴罚款外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