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修订实施后的法律法规为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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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强制措施的依据 | 备注 | | 1 | 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 | 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或影响渔业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的,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2 | 暂扣农业机械 | 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1.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需悬挂、随机携带和放置相应牌证标志,当事人只缺少其中一项的; 2.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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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州区农业农村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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