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对农药的监管 | 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 | 农药生产企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8年1月8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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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 从事肥料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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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本区省级以上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法规】《湖北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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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监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章】《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7月8日通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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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 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章】《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
| 5 |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全区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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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全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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