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当事人屠宰经营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州农(动监)罚〔202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张同武
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
420621********22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2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移送移交函称在侦办“张同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张同武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经核查,当事人张同武于2024年8月在襄州区双沟镇陶河村陶宝林处购买黄色母牛1头,养牛户当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期间未向当地动物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事人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2月22日依法批准立案。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圆整(¥124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6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州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