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襄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11日 襄州区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决策公正、审核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较大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 襄州区交通运输局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襄州区交通运输局集体讨论分为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两个层级。 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政策法规股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大队分管法制科、分管执法领导,区局法律顾问受邀列席参加。 由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包括:局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局政策法规股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大队分管法制科、分管执法领导,局法律顾问受邀列席参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局主要负责人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一)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五)其他应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讨论的重大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决定;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的罚款;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0 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四)拟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相当的案件; (五)复杂、争议较大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七)其他应由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讨论的重大案件。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讨论时间、地点、人员及职务; (三)案件简介、讨论记录; (四)结论性意见; (五)出席人员签名。 第八条 需提交区交通运输局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提出后,局政策法规股审核,经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同意,由局政策法规股组织,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协助配合,拟定会议议程,准备相关材料,通知相关人员参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处理意见,确有需要的,邀请局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办案机构处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作出案件处理意见; (五)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审核签名后即作为案件的正式材料,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保密情形的,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违反保密制度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襄州区交通运输局2022年5月11日印发的《襄州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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