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4年07月05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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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158671/2024-1590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州区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7-05
标题: 襄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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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必须开展履约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时间要求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合同备案需上传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协议供货(电子卖场)项目只需上传采购合同。

(四)除法律规定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文件等)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指标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验收方式及方法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货物类项目的验收

其内容包括: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属于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安全标准的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检验设备运行状况。对于技术繁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

其内容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行业技术专家或者是项目评审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批准的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且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三)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单应由验收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一律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五)验收项目整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对合同双方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全部问题整改合格后,采购人向验收小组提出验收复查,通过复查,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否则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六)验收意见质疑。项目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七)验收资料保存。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遵守保密协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六、资金结算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验收费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预算中安排列支。

(三)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1号)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监督,验收结果应当于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部门预算主管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和区纪监委报告。

(四)区财政部门应畅通政府采购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区纪监委。

(五)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hubeigov. cn/)是湖北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及合同公告媒体,采购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合同公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合同公告无效。

(六)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将纳入区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考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文件有重大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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